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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3 生效日期: 2009-11-03
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商政发[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陕政发[2009]19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承担有限责任的新型市场法人实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完善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双层经营制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良好地发展态势,截止2008年底,全市累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33个,会员1.18万户,带动农户5.01万户,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有关规定,切实把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一)工作思路:按照“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县区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继续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切实转变合作社发展模式,合理布局,突出规范运作,重点抓好示范引导,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发展目标: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力争到2012年,全市累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50个以上,覆盖农户率达到总户数的30%以上,50%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销售。
  (三)发展重点:
  (1)立足实际,加快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的决定》和《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精神,立足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积极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着力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通过几年努力,每个县区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发展10个左右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加入合作社。
  (2)典型示范,引导发展。结合产业发展重点和农民增收难点,继续开展省、市、县区三级联创示范社活动。从2009年起,市农业局抓一个示范县,每县区抓3-5个示范合作社,全市共抓30个示范社,集中资金、人力、物力,优先扶持,不断规范,促进示范社的壮大,辐射带动全市合作社发展。
  (3)建章 立制,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程和有关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及时总结合作社发展的好典型、好做法和好经验,积极探索、总结合作社有效的服务、扶持和激励机制,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市财政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商发[2009]12号文件),对符合政策激励条件的合作社进行扶持。各县区政府也要制定扶持政策,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合作社建立独立网站,推介农产品;鼓励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在“信息入村”工程中,对村级建立的合作社,在信息设备投放上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
  (二)落实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种植所得;牲畜、家禽饲养及林产品采集所得;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改善登记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审定,对新登记和协会向合作社转型的,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严格落实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规定,为农民申请登记专业合作社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四)实施项目倾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参与和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项目建设。各级农业、畜牧、水利、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把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国家和省、市政府投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可优先安排合作社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其抗御自然风险能力。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对符合项目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积极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创建活动。市、县区农业局要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加强指导、扶持和监督,切实做好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工作。
  (五)强化信贷支持。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争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利率给予一定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有效形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
  (六)提供各项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信息网络时,各级电信、移动部门要给予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市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七)加强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不变,正常晋升职称(职务)不受限制,并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任职),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任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符合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加分条件的,享受招考加分的优惠政策。
  (八)开展集中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合作社指导员和合作社理事长等培训活动。市农业局要制定合作社指导员、合作社理事长和财务人员培训计划,从2009年起,每年组织一期培训,重点培训市、县区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和指导员。各县区也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各地要将合作社理事长、监事、财务人员和业务管理等人员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人员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要积极选派年轻能干的业务辅导员和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到大专院校研修深造,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合作社指导和管理本土人才。鼓励和支持合作社管理人员到先进地区,外出参观,学习经验,开阔视野。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和健全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制定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指导和管理作用,做好示范县和示范合作社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并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发改、财政、民政、扶贫、人事、地税、质检、金融、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和扶持工作。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成功典型和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增收。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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