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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银行、商店等单位门楣显示屏设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4 生效日期: 2009-1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绿容[2009]43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各工商分局:
  近期本市部分银行、商店等单位未经绿化市容、规划等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显示屏用于发布自设性广告或者经营性商业广告内容。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批复》(沪府[2009]44号)精神和迎世博户外广告整治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银行、商店等单位在门楣处设置户外显示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置户外显示屏用于发布自设性广告或者经营性商业广告内容的,设置人应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规定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批复》(沪府[2009]44号)要求,禁设区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发布自设性广告或者经营性商业广告内容)。对于在禁设区内已经设置的用于发布自设性广告或者经营性商业广告内容的户外显示屏,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在控制区、展示区内已经设置的,必须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凡有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要求的,应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5号令修订),户外显示屏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三、银行、商店等单位如将户外显示屏只作户外招牌使用的,应当按照户外招牌有关管理规定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从即日起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查处违章 新设户外显示屏,凡出现章 新设的,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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