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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8 生效日期: 2009-11-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湛府办[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湛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加快全市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科学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粤办函[2009]49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放开经营、方便群众的要求,统筹规划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布局,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竞争适度、方便高效、环保卫生、安全放心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体制。
  二、规划目标
  在保障合格猪肉供应的前提下,调整市区、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整合镇(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源,减少数量,改变目前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多、散、小"现象,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195家减至98家;鼓励屠宰企业做强做大,实现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机械化、无害化,从根本上提高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肉品可追溯,促进肉品诚信流通、安全消费,保障生猪屠宰肉品质量安全。
  三、规划原则
  (一)合理化原则。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要求,以保障城乡猪肉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整合现有屠宰资源,充分考虑市区、县(市)地域面积,常住人口,屠宰厂(场)屠宰能力,屠宰厂(场)之间距离等因素,并将农垦系统(含市华侨管理区)等纳入规划范围,合理设置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防止重复建设。鼓励各县(市、区)提高肉品配送能力,提高肉品配送率,方便群众消费。
  (二)标准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建设生猪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升级改造,提高档次,扩大规模,推动生猪屠宰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协调发展的格局,实行规范化、标准化运作,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科学化、加工规范化、效益最佳化。
  (三)无害化原则。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加大防疫力度,强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废弃物,有效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空气质量,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内严禁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四、规划布局
  鉴于市区(含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横跨面积较大,人口多,猪肉消费量大等,市区保留或整合3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考虑到麻章 区、坡头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辖区面积较大,麻章 、坡头每区保留或整合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东海岛保留或整合3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各县(市)城区保留或整合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镇(乡)可保留或整合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各县(市、区)要将农垦系统等纳入规划范围。农垦系统设置5家,农垦系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由湛江农垦局会同当地政府具体规划,重新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市华侨管理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争取从省安排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指标中给予解决。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制定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调整压缩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严格按《条例》等规定标准审核发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和定点屠宰证书。加大屠宰厂(场)整合力度,对规划外的现有定点屠宰厂(场)可实施过渡性管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在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源基础上实行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厂(场)管理制度,以解决当地群众肉食供应问题。鼓励市区、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省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建立全市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阶段:2010年至2011年,推动减免生猪屠宰有关费用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加大对生猪屠宰公益事业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建立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设施、环保设施及检测手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改造升级,配备肉品检验设备、肉品配送车辆,达到商务部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星级标准;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等有效方式整合资源,依法关闭规划外的市区、县(市)城区生猪屠宰厂(场);同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并重点培育一批品牌肉品,使品牌肉在全市乃至全省市场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阶段:2012年至2013年,依法关闭规划外的镇(乡)、村生猪屠宰厂(场);进一步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完善的冷链配送和小型屠宰厂(场)管理制度,满足全市各地肉食市场的需求;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省统一部署采用条 形码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质量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加强边远和农村地区的肉品配送。通过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提升屠宰厂(场)设备条件,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商务部规定的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三星级标准,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二星级标准,全市实行机械化屠宰、信息化监管。
  实现此方案目标后,进一步整合屠宰资源,减少生猪屠宰厂(场)数量,扩大屠宰规模,并大力发展一批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企业,有效实施肉品流通,努力实现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屠宰厂(场)设置管理。
  市政府根据《规划》和本方案,组织经贸、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查,经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科学确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退出机制。市经贸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
  明确生猪屠宰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组织生猪屠宰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等参加省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联动合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保护猪肉经销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划外的生猪屠宰厂(场),按照《行政许可法》、《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关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依规稳妥推进规划外生猪屠宰厂(场)的关闭工作。
  (三)提升肉品配送能力。
  对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区域,以配送形式解决当地肉品供应问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实行机械化屠宰,鼓励有资质的屠宰企业扩大肉品配送覆盖率。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等部门《印发广东省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5类小型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8)112号)规定加强管理。
  (四)建立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把生猪进屠宰厂(场)及猪肉出厂(场)的检疫检验结果等信息,采用条 形码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质量全方位信息化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完善生猪养殖、购进、屠宰、流通、消费环节的网络信息化监管,实行肉品流通监控和可追溯制度。同时,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运行状况做好预警预测工作,保障猪肉市场运行正常。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按照《条例》、《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卫生规范》、《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屠宰厂(场)准入条件,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择优扶强,促进建立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二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认定星级标准,开展星级认定工作。鼓励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高等级资质发展,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肉品配送,推进肉类食品加工流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等服务体系。限制和逐步淘汰落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六)加强环境保护。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的环境状况,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和整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整治,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应依法予以取缔,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准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坚决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倡清洁生产,鼓励节能减排、资源优化利用的生猪屠宰加工模式。推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沼气工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保温箱节能等成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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