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发改价管[2009]01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的规定,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就本市沪Ⅳ车用汽油(DB31/427—2009)和车用柴油(DB31/428—2009)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280元和760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四、调整后的最高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标号
单位
最高零售价
90号汽油
/
8280
/
619
93号汽油
/
8777
/
661
97号汽油
/
9274
/
703
98号汽油
/
9858
/
761
0号柴油
/
7600
/
650
-10号柴油
/
8056
/
689

  注:汽、柴油质量标准按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