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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1-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9]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纠风办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审计厅
省新闻出版局
  为治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收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公办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学校必须将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纳入正常教学活动范围,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在正常教学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校组织毕业年级学生补课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教师为学生补课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教师工作成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举办、推荐课外辅导班、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的在职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办班或授课所得,并取消其3年内评选先进、晋级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要加强对在职教师的管理,发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在课外辅导班授课的违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三、严禁中小学以组织青少年读书教育活动等各种理由收取图书费。中小学学生读书活动可采取网络浏览、集体阅读、图书馆借阅等方式进行。学校不得以组织读书活动宣传发行费等任何名义留取“回扣”,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对留取“回扣”交由学校管理的,按设立“小金库”处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坚决取消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学校服务性代收费必须实行学生自愿原则,并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务性代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做到公示明确、账目清晰、操作规范,不得向学生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五、严禁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在学校举办的向学生收费的各类活动,学校要坚决拒绝社会各界以各种名义在学校举办的向学生收费的活动。各级教育、纠风、监察、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小学收费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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