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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清府办(20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方案》(粤国土资规保发 (2009)268号)和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清远市2009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依据
  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指标,作为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必要时采用卫星遥感数据。耕地保有量指标含作为耕地管理的带K地类面积。
  四、考核内容
  (一)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县(市、区)、乡(镇)、村逐级签订责任书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分解“四落实”情况(按照《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2006-2020)》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图表,落实到地块)。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核实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面积变化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核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包括非农建设批准占用、通过修改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等情况;核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核查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是否按照“先补后占”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补充的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要求。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查处以及落实耕地补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
  五、考核步骤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考核年度转让耕地储备指标使用情况和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六、考核的组织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大事项,并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七、考核标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耕地保有量低于市考核指标的;
  2、基本农田面积低于市考核指标的;
  3、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
  (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达到市考核指标且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没有达到15%以上的,按照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情况等,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和市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八、考核步骤
  (一)自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市上一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填写《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汇总表》、《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汇总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评分表》,形成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抽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于每年2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该行政区域内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建设占用后补充耕地的登记、种植管护以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查处及落实耕地补充和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形成抽查意见。
  (三)汇总通报
  根据各县(市、区)自查和市抽查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就上一年度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做专题汇报,并将考核结果及考核奖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每年6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履行耕地保护目标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将按照《印发关于2009年度有关奖项奖励的办法》(清发(2009)18号)扣减奖金。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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