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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双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4 生效日期: 2009-12-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冀价政调[2009]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元旦、春节将至,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及时规范价格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现就做好“双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双节”期间,各地要加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重点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副食品价格监测,同时加强对交通运输、旅游景点、医疗服务等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工作。各地要加大市场巡视力度,跟踪监视价格走势,保证省、市、县物价部门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对可能引发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随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市场检查,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三、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开展价格诚信活动,督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加大对虚假标价、模糊标价、两套价格、虚夸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质价不符、缺斤短两和变相涨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我省“双节”市场创造良好的价格诚信氛围。
  四、认真受理价格举报
  “双节”期间,各级物价部门“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安排领导带班,专人值守,确保全天候畅通。认真受理群众对价格、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积极化解矛盾。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案情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要及时处理,快速办结;案情复杂、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按工作程序调查办理需要一定时间的,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说明情况、解释原因、妥善回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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