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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8 生效日期: 2009-12-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苏国土资规发[2009]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工作,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科技工作实际,省厅对《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鼓励我省国土资源调查、开发、利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国土资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提高国土资源科技水平,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简称“省厅”)设立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奖励在国土资源领域以科学理论、科学技术、科学方法研究中取得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奖励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12项。
  第四条 创新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领域中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以申报创新奖:
  (一)土地资源调查、评价;
  (二)土地规划、利用、保护;
  (三)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应用;
  (四)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与保护、实验测试;
  (五)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地质遗迹保护;
  (六)国土资源管理的其他领域。
  第六条 创新奖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和个人申请。每个项目,申报一等奖的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完成人不超过15名;申报二等奖的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完成人不超过10名;申报三等奖的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完成人不超过7名。
  第七条 创新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具有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成果中自主创新含量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成果中自主创新含量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起着较大作用。
  三等奖: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成果中有一定的创新含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为显著,对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第八条 “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由省内国土资源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委员由省厅聘任,任期三年。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日常工作。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省厅科技与外事处。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委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创新奖评审委委员担任。
  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原则上从国土资源科技专家库中选出,根据当年创新奖项目推荐的情况具体确定,经省厅评审委办公室审核,报经评审委主任批准。
  第九条 创新奖由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荐申报。省厅直属单位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由该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厅申报。
  第十条 申报创新奖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推荐书;
  (二)项目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及其他附件资料;
  (三)技术评价报告,包括验收或评审、鉴定意见等;
  (四)成果应用证明,包括论文或引用资料等。
  申报一等奖的还应提交成果查新报告。
  第十一条 创新奖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办公室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报件是否齐全,成果内容是否完整,申报、推荐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要求的成果分类转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对成果进行专业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次建议;
  (三)评审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全面比较,综合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次;
  (四)评审委办公室将获奖项目及奖励等次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已消除的,提交省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
  (五)省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确定获奖项目及奖励等次;
  (六)省厅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其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相关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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