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厅财字[2010]4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各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方式及时间安排
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实行即报即审方式,2010年2月1日为我部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年检时间,请在京各单位按时到北京市财政专员办申报年检。部属京外单位按所在地财政专员办通知的年检方式和时间,按时到当地财政专员办申报银行账户年检。
二、年检所需申报材料
(一)在京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材料包括:
1.经北京市财政专员办批复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2.反映当年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对账单复印件;
3.《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4.未按规定报经北京市财政专员办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或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事项的单位,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提供书面说明;
5.不能提供《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部财务司审核盖章后报北京市财政专员办。
(二)京外单位请严格按所在地财政专员办要求,报送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将截至2009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待批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在年检审查过程中,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及时按当地财政专员办要求补齐。
(二)未参加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账户到期或逾期继续使用的基层预算单位,必须在补办2008年度账户年检、账户审批或备案、账户延期或撤户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
(三)鉴于目前各单位银行账户年检作为一年一度的常规性工作已形成制度化,如无特殊情况,以后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我部不再另行通知,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和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年检要求,做好本单位今年及以后年度的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四)请各二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年检通过3日内,将盖有财政专员办年检专用章的《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报部财务司备案。
四、联系方式
各单位可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www.mof.gov.cn)点击左侧“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所在地方频道,查询当地财政专员办的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年检相关信息。
部财务司联系电话:010-65292965,传真:010-652929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