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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公民事实收养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2008年12月,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福[2008]47号)。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09年4月1日前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问题。考虑到省民政厅转发文件至我市的时间差和处理私自收养问题的复杂性和繁琐性,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我市集中办理公民私自收养的时间延长至2009年8月31日。
另2006年省民政厅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苏民发[2006]8号)文件中第二条 意见的第(六)项继续执行。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部署,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对符合《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福[2008]47号)要求的对象,要各司其职,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积极稳妥地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切实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福[2008]47号)(略)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司法局
无锡市卫生局
无锡市人口计生委
二○○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