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司办[2009]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现将《重庆市公证员任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公证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员任职申报审核管理,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四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担任公证员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证员任职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复印件;
(4)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5)属公证机构正式占编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属聘用人员的,提供聘用合同;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3张(与任职申报表上的照片一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担任公证员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证员任职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3)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4)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5)调入或聘用在公证机构的证明;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3张(与任职申报表上的照片一致)。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第十一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司法局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市司法局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后二十日内予以公告。
附件:重庆市公证员任职申报表(略)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