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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08 生效日期: 2009-04-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杭司[2009]3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9]7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现就我市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学生见习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面临国内企业转型升级和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严峻经济形势,以及大学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在律师行业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指导大学生进行训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律师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增活力、重民生、抓稳定、强党建”中心工作,贯彻《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体现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
  (二)有利于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提高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为大学生顺利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三)有利于储备人才,促进律师业的发展。通过培训,有利于发掘和培训有潜质的法律人才,进而吸纳进入我市律师队伍,充实我市律师人才。从长远看,对律师业务开拓,律师业发展壮大都有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律师业发展需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申请建立杭州市律师协会大学生见习基地。组织杭州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的100余家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开展培训工作。力争在2009—2011年间,每年提供200个左右的大学生见习岗位,切实帮助大学生提高专业技能,帮助大学生实现就业。
  三、条件
  申请见习的大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杭州市区生源毕业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二)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大学生;
  (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
  四、程序
  (一)公开招聘,签订见习协议。举办专场招聘会,由律师事务所与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并将见习学员名单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二)发放证书。见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见习学员,由市劳动保障和市人事部门联合发给《杭州市见习训练证明书》。对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市律协审核,其见习时间可视为实习期。
  五、要求
  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是当前我市律师行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有效载体。因此,要努力做到行动迅速、部署及时、措施得力,服务到位,务必确保整项工作万无一失。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由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
  (二)市司法局、市律协负责选拔一批软硬件过硬、业务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按一定名额接收大学生。
  (三)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大学生的培训,要为每一位大学生配备一名执业五年以上、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执业律师作为老师,要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地实践机会,务必达到熟悉业务、增加知识、提高水平的目的。
  (四)根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市司法局、市律协要做好大学生的生活补贴、商业保险补贴、训练费补贴、留用奖励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五)市司法局、市律协要做好大学生见习的指导和检查工作。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律师事务所检查大学生见习情况,律师事务所及参加见习的大学生应积极予以配合。
  (六)请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的律师事务所,于4月15日前将拟接收的见习训练学生人数、岗位要求报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对外发布。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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