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9]4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鑫泽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XINZELAWFIRM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院7号楼1-102
负责人:张殿常
合伙人:张殿常苗玉亮张国安
二、批准北京市鑫泽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 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鑫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663。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 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