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教委职[2011]34号
各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制贯通的“立交桥”,加快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经研究,我委决定在2010年、2011年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以下简称:贯通培养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积极探索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完善中高职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机制,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贯通培养试点方案要一体化设计,不分中高职阶段。
(二)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高职学院进行贯通培养试点,自主招生。优先选择共属同一职教集团的中高职院校进行试点。不属同一职教集团的中高职院校应建立确保试点顺利进行的机制。已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原则上今年不得申报新的试点专业。
(三)申报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试点专业,且该专业须是本院校的重点专业,每个专业招生人数原则上限为60至80名。已进行贯通培养试点的专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置。
(四)已进行贯通培养的中高职院校的试点专业,可在对方案优化后继续招生。
(五)年度贯通培养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安排,2012年度拟新增招生计划300名。
(六)鼓励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同一管理体制内有条件的中高职院校积极探索基于学分互认的中高职课程衔接等更加灵活的模式。学校要做好充分的市场需求调研,提出试点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适时开展试点。
三、实施要求
(一)招生计划。经批准的贯通培养试点院校及专业,其招生计划按照当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事业发展需求,由我委相关职能处室统一实施,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专业与学习年限。贯通培养的试点专业,必须是行业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社会需求量较大且需求较为稳定,适合中高职培养目标相互衔接贯通的专业。招收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
(三)教学管理。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院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职业(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鉴定考核要求,明确专业培养目标,整体设计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考核要求和考试大纲等。
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院校应建立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加强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和引导。要成立贯通培养的相关教学和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实习实训)。
(四)学籍与收费。学籍管理分两段实施,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帮困助学纳入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体系;高职阶段按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执行,学生资助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同等待遇。
(五)考核与发证。贯通培养的学生原则上不分流,但允许试点学校在学生学完一年课程后进行甄别,不适合继续学习或不愿意继续在同一专业学习的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相近专业学习。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证书,同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对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节点
贯通培养招生工作列入当年中等职业学校的秋季招生计划。试点院校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行业需求和人才培养规格。已进行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应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优化方案,每学期将总结报市教育评估院。
我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实施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试点院校,进入集中汇报答辩程序,通过答辩程序并经我委审核同意后进行试点。
申报材料包括:1.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申报的公文;2.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申报表(见附件);3.人才需求的市场调研报告;4.试点方案;5.贯通培养教学实施计划等,一式8份;同时报送光盘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
贯通培养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10日。报送地点: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职成教评估所(陕西南路202号207室)。邮编:200031;电子邮箱:yangchangliang@126.com。
联系人: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宋 磊;联系电话:23116718;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徐国良;联系电话:23116730;
市教育评估院:杨长亮;联系电话:54041073。
附件: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申报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
申报表
试点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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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中等职业学校: (盖章) |
高等职业院校:(盖章) | |
填报日期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封面加盖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两个公章(法人单位),若高等职业院校为本科院校高职学院则须加盖本科院校公章(法人单位)。
二、“申报院校基本情况”中“办学水平”指国家级示范性院校、国家级重点院校等。
三、“试点专业现有基础”中“对应中职专业情况”和“对应高职专业情况”要按照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或高职院校的专业目录中规范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填写。
四、“专家对申报方案的初审意见”指中高职院校针对申报方案自行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五、此表格用a4纸打印,请勿更改格式。
申报院校基本情况 |
中等职业学校 |
高等职业院校 |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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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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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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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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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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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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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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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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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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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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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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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长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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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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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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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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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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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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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长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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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院校长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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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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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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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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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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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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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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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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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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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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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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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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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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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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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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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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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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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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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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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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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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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专业现有基础 |
试点专业名称(含专门化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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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中职专业情况 |
对应高职专业情况 | |||||||||||||
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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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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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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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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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设该专业 |
是 |
否 |
是否开设该专业 |
是 |
否 | |||||||||
是否为重点建设专业 |
是 |
否 |
是否为重点建设专业 |
是 |
否 | |||||||||
是否建有相关实训基地 |
是 |
否 |
是否建有相关实训基地 |
是 |
否 | |||||||||
专业带头人 |
专业带头人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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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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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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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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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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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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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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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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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专业简介(可附页) |
(应包含该专业办学时间、课程、实训、师资、招生、就业及校企合作等情况) | |||||||||||||
申报理由简述(限500字) |
专家对申报方案的初审意见 |
(应列出专家的职称、单位、专长等情况) (专家组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意见(专家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