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工作,强化职能部门行政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从源头上解决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难问题,依据《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居民住宅区、楼、院居民办理落户的基本条件:住宅区所处地理位置有经区划地名办公室正式命名的街道名称和门楼牌号、具有明确归属管理的居委会、居民房屋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材料。
第二条 各级区划地名办公室负责受理居民住宅区的规范命名、门楼(单元、户)牌的确定和编制。
(一)确定居住区标准名称
1.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前,应先向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进行咨询与沟通。区划地名办公室对符合命名、更名要求的,可作为规划项目拟定名称使用,当场发给《地名命名审批表》或《地名更名审批表》,并出具符合项目使用的名称证明。
2.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即到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地名命名审批表》或《地名更名审批表》,并提供项目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和平面示意图、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附属设施建设承诺书等复印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必须受理,并报市区划地名办公室。
3.市区划地名办公室受理后于五日内对命名、更名实体的地理位置和四边距离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准,并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按程序审定后颁发《标准地名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4.没有标准名称或未经区划地名办公室正式命名的住宅区,应及时按程序补办标准名称。
(二)编制住宅区门楼(单元、户)牌
1.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批准的《标准地名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地名标志中门楼牌标准的规定,制作安挂门楼(单元、户)牌。
2.没有门楼牌号码的住宅区,由产权单位(驻军、个人)到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申请办理门楼(单元、户)编码和挂牌。
第三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将编制成熟生效的路网规划,移交区划地名办公室确定道路名称;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及时向区划地名办公室申办地名命名手续,并按照拟定的住宅区名称和确定的门楼(单元、户)牌进行审批、公示。
第四条 建设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时,应审验区划地名办公室颁发的《标准地名证书》;对无证书的,要督促其向区划地名办公室申办地名命名手续。
第五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要依据《标准地名证书》注明住宅区具体位置、标准名称和门牌号码。
第六条 民政部门和区划地名办公室对已取得《标准地名证书》和规范门楼牌的,应及时予以划定归属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
第七条 居民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居委会提前做好新入住居民接收准备工作,并及时书面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符合落户基本条件的住宅区居民,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受理落户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旧住宅区居民应持补办的门楼(单元、户)牌手续办理落户。
第九条 新闻媒体对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能够提供经区划地名办公室出具符合项目使用的名称证明或颁发的住宅区《标准地名证书》的,方可刊登房屋销售广告。
第十条 此文件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