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现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业经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整治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则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环境综合治理)范围是指长春站至长南站、长春站至龙泉站、长春站至小南站铁路沿线两侧城市规划控制区域。
第三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有证照的房屋(以下简称地上建筑物),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由地上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批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清除,以料抵工。
第四条 有证照住宅房屋所有人,有单位的,由单位组织迁出、安置;无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迁出、安置。负责安置的单位按照其原房屋建筑面积易地安置,安置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有证照非住宅房屋所有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迁出、安置。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使用人,有单位的,由单位组织迁出、适当处理;其他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使用人,一律无条件迁出。
第五条 清除地上建筑物,对所有人、使用人,不予补助。
第六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垃圾、由所在区指挥部组织驻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义务清运,驻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参加。
第七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清除后,由所在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市统一规定、设计进行绿化。
第八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清除后,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市规划、设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围栏建设。
第九条 市、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使用人的迁出、安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违反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市、区指挥部应当做好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工作,教育使用人自觉履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干扰、妨碍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长春铁路分局等中、省直驻长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按照市、区指挥的部的部署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