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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0 生效日期: 1997-02-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现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业经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整治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则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环境综合治理)范围是指长春站至长南站、长春站至龙泉站、长春站至小南站铁路沿线两侧城市规划控制区域。 

    第三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有证照的房屋(以下简称地上建筑物),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由地上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批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清除,以料抵工。 

    第四条   有证照住宅房屋所有人,有单位的,由单位组织迁出、安置;无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迁出、安置。负责安置的单位按照其原房屋建筑面积易地安置,安置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有证照非住宅房屋所有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迁出、安置。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使用人,有单位的,由单位组织迁出、适当处理;其他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使用人,一律无条件迁出。 

    第五条   清除地上建筑物,对所有人、使用人,不予补助。 

    第六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垃圾、由所在区指挥部组织驻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义务清运,驻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参加。 

    第七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清除后,由所在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市统一规定、设计进行绿化。 

    第八条   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清除后,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市规划、设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围栏建设。 

    第九条   市、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使用人的迁出、安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违反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市、区指挥部应当做好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工作,教育使用人自觉履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干扰、妨碍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长春铁路分局等中、省直驻长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按照市、区指挥的部的部署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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