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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延长春播油菜籽收购执行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9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发改委 粮食局 财政部 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国粮办调〔2009〕301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发行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分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近日,部分省(区)纷纷要求延长春播油菜产区油菜籽托市收购执行期限,考虑春播油菜产区的特殊情况,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国内油料生产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1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9)136号)文件中明确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春播油菜产区油菜籽收购的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2月底。
  二、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52号)中确定的春播油菜产区补贴收购期限延长至2010年2月底,油脂加工企业两批补贴的申领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010年3月15日前和2010年5月15日前。申领补贴的油菜籽收购总量继续按不超过18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核定。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发改经贸(2009)1362号、财建(2009)252号、国粮调(2009)1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分地区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9)195号)文件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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