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226号
自治区体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等证照收取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桂体经字[2001]01号)收悉。鉴于《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同意立项(桂财综[2001]10号)。经研究,同意你局统一印制发放的《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按每证45元收取(含正本及镜框、副本内芯和塑封、一式二份申请表);《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按每证25元(含塑封皮、一式二份申请表)收取。
上述收费属行政性收费。请你局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