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08〕95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定了《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文件精神,2009年本市将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继续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以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开展,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二、试点内容
试点院校开展专科层次招生,由试点院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
三、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09年度共有21所试点院校参加依法自主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见下表。
编号 分组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备注
1 A
组 上海建桥学院 300 含9名退役士兵计划
2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800 含2名退役士兵计划
3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850 含5名退役士兵计划
4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00 含2名退役士兵计划
5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950 含2名退役士兵计划
6 B
组 上海杉达学院 300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7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950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8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840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9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650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10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600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11 C
组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10 含3名退役士兵计划
12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1020 含3名退役士兵计划
13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950 含3名退役士兵计划
14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400 含3名退役士兵计划
15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30 含3名退役士兵计划
16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950 含3名退役士兵计划
17 上海电机学院 170 含2名退役士兵计划
18 D组 上海商学院 320 含4名退役士兵计划
19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100 含2名退役士兵计划
20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800 含7名退役士兵计划
21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680 含7名退役士兵计划
共计 12370名 含招收退役士兵计划80名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84号)文件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除下述部分“三校生”外,报考依法自主招生院校的考生须先参加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取得高考报名号。2009年应届“三校生”由所在“三校”开具学历证明,历届“三校生”由原毕业学校开具学历证明或持毕业证书,直接到报考依法自主招生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二)报名办法与时间
考生于2009年2月11日上午8:00至2009年2月14日20:00期间通过168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予以补报名。每个考生限报一组院校。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组内的3所学校志愿,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志愿,另设调剂志愿栏。考生不能跨组填报其他学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二志愿学校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一志愿学校转至第二志愿学校继续录取,在未被第二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三志愿学校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志愿学校转至第三志愿学校继续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同组院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2009年1月中旬起,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2月21日、22日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已在本市办理2009年高考报名的考生须持高考报名号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尚未办理高考报名的考生,待被试点院校录取并报到注册后,统一由试点高校向市教育考试院办理。
考生网上报名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信息表》在报名确认时经本人签字后上交,上交后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五、考试时间
(一)试点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09年2月28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
(二)艺术、技能类专业加试的时间和命题由各试点院校自主确定,艺术、技能类加试时间应于入学测试后进行。
入学测试的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六、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试点院校应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3月24日寄发预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必须在3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被录取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09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21所试点高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确定。
(二)调档工作
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09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九、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招生章程
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经过评审,确定参加依法自主招生的各院校须于2008年12月25日之前填写《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2)正式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09年1月7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和实施招生章程,并于2009年1月上旬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十一、相关事宜
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9年秋季入学。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立档保存。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21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2009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2009年1月12日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并向区县寄送经核准的招生章程
2009年2月11日至14日 考生通过168网上报名系统办理报名手续
2009年2月21日、2月22日 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2009年2月28日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2009年3月上中旬 各试点院校进行录取
2009年3月17日-3月23日 公示拟录取名单(学校网络)
2009年3月24日 向录取考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
2009年3月28日、29日 新生报到
2009年3月31日前 试点院校上报报到人数,打印录取名册
2009年5、6月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2009年9月 新生正式入学
附件2: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正表]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 )
一、学校全称
二、校址 校本部: 市区路号
校区:市区路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九、录取规则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投诉电话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十六、其他须知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副表]
( 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 )
学校填写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受理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备案码: 备案意见:○予以备案 ○不予备案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行政确认(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正表《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如根据不同报考对象分作计划,需说明,如“高中生x名”、“三校生x名”、“(含)退役士兵x名”等,建议该项用列表形式。
四、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五、“九、录取规则”中不仅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同分处理情况以及投档规定等教育部规定内容,还应增加报名办法及费用、考试内容、加分等属于学校自主招生的内容。
六、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七、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XXXXXX(学校全称)专科毕业证书”。
八、经审核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