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京药监注(2005)92号)的精神,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已于2008年底结束。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在2009年将开展医疗机构制剂标准整顿工作。鉴于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目前已有部分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接近有效期,为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制剂品种的重复审核整顿。经研究,我局决定推迟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将再注册工作与制剂标准整顿工作相结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目前已换发“京药制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均可配制使用。请各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