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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 2002-09-10
发布部门: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特种、临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应坚持总量控制、满足消费;因地制宜、依法管理;合理布局、批零双赢;便于消费者购买和便于降低经济运行成本等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卷烟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保证经营者的合理利润。


    第八条   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对外营业面积18平方米以上,具备相应的卷烟储存条件);
  (三)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必要的卷烟经营人员;
  (四)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经本局举办的烟草专卖法法规培训考核合格;
  (七)经营场所要有一部电话用于防伪查询;
  (八)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个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包括持有暂住证)的无业、待业、下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年龄在18至65周岁、无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残疾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米以上的;
  (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经营场所要有一部电话用于防伪查询;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现场勘验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临时)许可证》:
  (一)由于拆房、搬迁、临时改变经营场所的;
  (二)外地来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有本市暂住证(有效期1年以上)且工商局同意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经营证明,租赁经营场所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组织大型展销超过1个月的;
  (四)各综合性临时交易市场内开设的卷烟经营摊位。


    第十一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本人申请和所在街道、社区、行政村意见;
  (二)房屋产权证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租赁合同(附带上款证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


    第十二条   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须是经批准的涉外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和工商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零售商业企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者;
  (二)违章建筑或市政规划已标明待拆迁者;
  (三)消防、安全存在明显隐患者;
  (四)住宅区内合并经营项目严重影响居民休息的;
  (五)中、小学内或中、小学校门口及医院50米半径内;
  (六)在本局有2次以上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记录的;
  (七)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素的。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发放程序。
  (一)由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行政村签署意见盖章同意后,附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交辖区烟草专卖管理所。
  (二)专管所受理后3日内专管所长和辖区专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地勘验,符合办证条件和网点布局要求的,发给《换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表》并在工商开业登记表上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专用章”。申领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凭盖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章的工商开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具有经营卷烟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填写《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表》,并提交专卖管理所,专卖管理所所长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报专卖管理科。
  (三)组织审核:25日内专卖管理科、稽查支队领导对专卖管理所呈报的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勘察,符合合理布局和办证条件的,专卖管理科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发证:发证机关同意发证的,通知申请人到专卖管理科领取许可证,本局与申请人签订《守法经营卷烟协议书》。对不同意发证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第三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城区、农村卷烟销售零售户率分别控制在4‰--6‰之间和3‰以下。


    第十六条   城区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原则上每相隔80米设1个零售点,400米内不得超过5个,非主要街道和小巷原则上每相隔120米设1个零售点,600米内不得超过4个。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户。


    第十八条   本市各封闭住宅小区内零售点250户以下不超过2户,250户以上每超100户可增加1个。


    第十九条   城区汽车站、码头、火车站、机场大厅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乡镇汽车站、码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摊位。


    第二十条   各类机电、建材、蔬菜、水果、水产交易市场内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农药等商店及易燃、易爆市场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各类大中型宾馆、饭店、茶艺馆、娱乐场所等服务型单位,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不受布局限制。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特困户、烈属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凭有效证件,经核实后,可不受布局距离限制。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商店(超市)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不受布局距离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被合理布局的零售户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取缔后,本局采取公开投标的方法进行补缺。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的法定文本,禁止擅自买卖、过户和转让,零售户必须将其放置在店堂内明显区域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局烟草专卖管理所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
  (一)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二)督促其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年检、变更、注销手续;
  (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非法流入的卷烟;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作无证经营处理,并在逾期1个月内注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凡涉及转产、变迁、歇业、名称及法人变更的、应当在行为发生的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无证经营。发证机关在1个月内注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须接受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管理人员的督促、检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非渠道流入海口的卷烟,守法经营,对消费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有违法行为的,按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与经营户签定的《守法经营卷烟协议书》处理。被取消烟草经营业务资格的,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公函告知工商部门,更改其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国家、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定,临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


    第三十三条   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辖区烟草专卖管理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变更、歇业、注销和补办
  (一)经营场所的变迁及店名变更
  经营场所的变迁,应当在行为发生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迁手续,具体条件和程序是:
  1、经营场所变迁应具备的条件:
  (1)该经营户在本局没有违法经营卷烟的记录;
  (2)拟选的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米以上;
  (3)拟选的经营场所符合合理布局的条件;
  (4)能提供有效的经营场所租赁或转让协议书;
  (5)工商部门办理变迁手续并得到变迁的营业执照。
  2、经营地点申请变迁的程序
  (1)经营户在行为发生一个月内到辖区烟草专卖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
  (2)辖区专管所长、专管员到卷烟零售户提供的变迁新址进行实地勘验,符合合理布局条件的在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专卖管理科;
  (3)专卖管理科、稽查支队领导对专卖管理所上报的拟变迁的材料进行审核、实地勘验后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本局批准经营户变迁新的经营地点后经营户方可变迁新址和店名。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人和企业名称变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人变更应在行为发生一个月内办理法人及店名变更手续。具体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1、变更的条件
  (1)原法人经营卷烟销售中在本局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
  (2)拟变更的法人能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提供相应资料的;
  (3)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手续的。
  2、办理法人及名称变更的程序
  (1)在行为发生一个月内拟变更的法人应到辖区专卖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规定第 十一条提供相应的资料;
  (2)辖区专管所受理3日内专管所长、专管员到实地勘验,并对拟变更法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报专卖管理科;
  (3)25日内专卖管理科、稽查支队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申报歇业和复业的程序:
  1、申报歇业的程序:
  (1)申请停业人到辖区专卖管理所提出暂停卷烟销售业务的书面申请;
  (2)专卖管理所所长、专管员将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办理签收后送交专卖管理科;
  (3)由专卖管理科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2、申请复业的程序:
  (1)申请人到辖区专卖管理所提出复业书面申请;
  (2)辖区专管所长、专管员到实地勘验审核,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3)专卖管理科经审核后,将许可证发给申请人同意复业。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注销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停业2个月不办理停业手续或连续2个月不到海口市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证机关将其注销,将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发证机关并在当地报刊上将注销的许可证号码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一)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检查的;
  (二)不符合发证范围及条件,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
  (三)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或在本局有违法违规记录2次以上(含2次)的;
  (四)销售非法进口卷烟、非法生产卷烟一次查扣总量3条以上(含3条)的或销售非渠道卷烟一次查扣10条以上(含10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颁布之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颁布之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颁布之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颁布之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颁布之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但发生经营主体、经营地点和法人等事项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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