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建计[2009]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福州市城市执法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09年11月3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迳向省厅计划财务处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国家专项补助我省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我厅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未列入我厅部门预算、由有关厅局商我厅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以及国家主管部门补助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四条 申报省财政安排我厅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申报我厅部门预算用于补助市县的相关项目资金。
(二)每年3月底前有关业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市县申报的项目资金报告,提出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或相关材料送计划财务处,经筛选符合要求的纳入厅申报省财政资金项目库。
(三)每年5月底前有关业务处从厅申报财政资金项目库中,根据工作重点和轻重缓急提出本年度申请省财政资金项目报告送计划财务处。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处室申请报告汇总提出项目纳入厅部门预算草案(“一上”),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条 申报省财政安排我厅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的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及背景、实施单位、主管单位、规模及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时间);
(二)项目建设技术条件和方案;
(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支出明细、测算依据;
(五)项目投资估算、财务评估和效益评估;
(六)结论及建议;
(七)项目立项依据文件、评审报告。
属于编制城乡规划类项目的,必须提供编制规划必要性的说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未列入我厅部门预算、由有关厅局商我厅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省有关规定,商计财处并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提出会签意见。
第七条 申报国家主管部门补助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商计财处并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提出会签意见。
第八条 有关业务处向省财政等部门追加申请项目资金,应提出申请理由和必要附件材料,送计划财务处办理申请报告,会签有关业务处后,报厅领导签发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会同业务处完善厅机关资金项目库建设,每年向省财政申请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优先从资金项目库考虑。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配
第十条 省财政批复我厅部门预算控制数(“一下”)用于省本级支出的项目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提出具体支出计划,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后送计划财务处。
第十一条 省财政批复我厅部门预算控制数(“一下”)用于补助市县的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数,将需细化方可执行的项目资金额度分解到有关业务处,由有关业务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市县申报情况,提出细化项目资金安排建议,送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业务处细化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征求处室意见并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厅领导同意后,综合形成细化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三)细化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厅部门预算草案(“二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未列入我厅部门预算、由有关厅局商我厅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的分配,由有关业务处根据省有关规定,商计财处并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主管部门补助的项目资金的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安排我厅部门预算(“二下”)用于省本级支出的项目资金,由使用处室根据具体支出计划,送计划财务处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开支。
第十五条 省财政安排我厅部门预算(“二下”)用于补助市县的项目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的细化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及市县上报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会同计划财务处提出细化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会同我厅联合下达。
第十六条 省财政预算批复要求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由执行处室编制细化方案,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经厅领导审定后报省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调剂、挤占、截留项目资金,或擅自扩大、调整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督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制定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并定期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年度总结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总结。
(一)有关业务处要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管理,结合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或部门上报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年终要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并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计划财务处、监察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项目资金检查,也可结合厅中心工作联合督查或会同省财政厅、审计厅进行,检查结果向厅长报告。对发现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责令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从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中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考评试点,并将绩效考评方案上报省财政厅。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有关厅局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