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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黑煤安政法字[2009]171号
各监察分局(站)、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就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监察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察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把对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动力现象的矿井监察执法作为重点目标,以“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强技术”为主题,继续加强对龙煤集团、沈煤集团盛隆公司、中煤集团龙化公司等国有重点煤矿的监察;侧重对瓦斯涌出量大、有突出等动力现象,煤尘爆炸指数高,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以及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生产系统复杂、作业人员集中、开采年限长的井工煤矿,包括基建、技改、整合等各类煤矿实施有力、高效的瓦斯治理监察执法。
  各监察分局(站)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确定监察重点、内容、目标;对煤矿瓦斯灾害突出和集中的辖区,在力量投放上要向瓦斯治理专项监察倾斜。对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有动力现象的煤矿,监察覆盖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应适时调整监察执法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现的薄弱环节、隐患倾向和事故苗头,要实施跟踪监察,集中精干力量,抓住最佳时机、查处重大隐患、实施严厉处罚。促进全省煤矿进一步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实现国家总局提出的“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
  二、落实监察内容
  在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执法中,要继续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遵循“严标准、重细节、依程序、求闭合”的工作方针,做到“七个必查”:
  1、查生产布局。煤矿企业要优化生产布局,合理设计生产系统,合理组织生产。必须完成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简化矿井生产系统,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通风和瓦斯管理环节。提前介入煤矿生产计划的制定环节,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地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严禁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2、查通风系统和设施。煤矿企业要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运行可靠的通风系统,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严控临时通风设施数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杜绝循环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采用“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
  3、查瓦斯抽采措施。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预抽煤层瓦斯,实现先抽后采,应抽尽抽、效果达标。搞好抽掘采平衡,确保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加大新建矿井、水平、采区施工前的瓦斯抽放力度,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预抽时间和预抽效果。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
  4、查瓦斯突出防治。煤矿企业必须落实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等措施,并进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采取安全防护等“四位一体”的综合防治措施。防治瓦斯突出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的、过特殊构造的、与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的矿井,应立即进行突出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与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相同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二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三是对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制定石门揭煤的专项措施。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必须采取消突措施并严格控制,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四是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或煤(岩)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五是必须加强瓦斯专项培训。井下防突工作人员必须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加强井下作业人员防治突出基本知识的培训。
  5、查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坚持“谁用谁管理”,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设置,数据检测和传输准确,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风电”、“瓦斯电”闭锁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和系统发挥其监测、控制、预警作用。做好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
  6、查制度和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逐级负责的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健全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特别是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应负的职责。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建立通风、抽采、监控等定期审查制度,建立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按时审阅瓦斯日报和及时处理瓦斯问题的制度;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建立严格的通风瓦斯装备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对违反瓦斯治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严格处罚和责任追究。
  7、查主体责任落实。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严格履行瓦斯治理和隐患排除的主体责任。落实各级政府瓦斯监管责任,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落实项目、资金、责任人,对查出的瓦斯重大隐患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合。加强对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相关政策,建立瓦斯治理科技研究推广、瓦斯治理培训、煤矿应急救援、煤矿企业安全诚信、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监督煤矿企业用好维简费、安全费用和其他自有资金,安排好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建设各类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示范市(县、区)。
  三、坚持严格执法
  1、在实施安全监察的过程中,对矿井、采区或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并给予经济处罚:(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二)未按规定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的;(三)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四)瓦斯治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规划或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五)未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的;(六)瓦斯治理投入不到位的;(七)专用回风巷不符合要求的;(八)采区系统不完善进行回采作业的;(九)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独立通风的;(十)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或掘进工作面之间违反规定设置联络巷的;(十一)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而没有开采的;(十二)不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没有抽采的;(十三)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以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供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及主、备风机未实现自动切换的;(十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未达到要求,仍进行采掘作业的;(十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实时监控,各类传感器运行状态不良的;(十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形成联合值守、统一指挥,并实现联网的;(十七)未按照规定安设传感器和设置位置违章的;(十八)井筒揭煤未安设瓦斯断电仪的;(十九)未按规定对盲巷、密闭进行管理和瓦斯检查的;(二十)未按规定排放瓦斯、撤出人员的;(二十一)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二十二)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二十三)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造成瓦斯超限重大隐患,回采工作面管理上存在治理盲区的。
  2、对以下情况的矿井、采区或工作面,要坚决实施停产整顿,适用处罚条款规定上限处罚:对应抽采瓦斯未抽采或未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煤矿,要责令其压减产量,调整生产部署,直至达到要求,否则停产整顿;对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的煤矿,要责令限期补充措施,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停产整顿;对存在突出危险,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决定是否关闭;对建设矿井瓦斯治理工程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以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坚决停产整顿;凡发现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等仍然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必须限期改正,并实施停产整顿。要结合实际限定矿井整改期限,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逾期未改正的、拒不停止作业、拒不改正的,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3、瓦斯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相结合。强化源头管理。加强现场核查工作,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三同时”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或者瓦斯治理措施不配套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应抽采矿井没有编制瓦斯抽采规划和方案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达不到瓦斯抽采规定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凡发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等系统不完善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吊销证照。煤矿未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未整改消除重大隐患的坚决不予受理、延续和发证。对拖延整改或瓦斯灾害严重,整改无望的煤矿要坚决吊销证照,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4、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实施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分级追查处理;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和预测后果严重的未遂事故,也要认真严肃追查,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凡是因瓦斯治理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查处。事故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告。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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