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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建〔2009〕97号
各市(州)商务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商建函(2009)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承办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并对照《标准》对前期已建设的网点进行完善,重点从场地面积、设施设备、经营范围、服务功能等方面进行整改,进一步改进和提升网点功能,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汽车摩托车流通网点建设,并指导承办企业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
  二、按照川财明电(2009)15号文件要求,汽车摩托车下乡网点建设在12月30日前完成。由于建设《标准》刚下发,承办企业建设和整改网点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应以实际出发,将验收时间及相关工作时间顺延1个月,即各地于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1月底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抽查复检。
  三、按照《四川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州)商务局应于11月10日前将包括扩权县的承办企业名单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到目前,仍有少数地区没有上报。接此通知后,请尚未报送承办企业的地区务必在12月20日前报送备案。
  四、汽车摩托车下乡网点建设是一项重大的便民利民惠民工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网点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商务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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