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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鱼炸鱼毒鱼违法作业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8-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1]文2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海上及内陆水域大肆进行电鱼、炸鱼、毒鱼违法作业活动,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危及社会安定稳定。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在内陆水域或海上(含港口、岸边)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电鱼工具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对含有推销电鱼、炸鱼、毒鱼工具等内容的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查处;对无证制造船舶的,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由公安、边防、工商管理、渔政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从事电鱼、炸鱼、毒鱼及相关违法活动的,必须于2001年9月15日前到当地公安、边防、工商管理、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登记,主动交出所持电捕作业工具、爆炸物及有毒物。对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和电捕作业工具的,必须于9月15日前到公安、边防、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逾期不登记或继续作案者,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四、取缔和解散“电捕协会”和“炸鱼协会”等非法组织。在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从事活动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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