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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05 生效日期: 2009-08-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 2009〕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气象局制订的《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O九年七月五日

 邵阳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工作,规范气象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信息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由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经聘用的气象信息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员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信息员的聘任应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委会推荐,由本人亲笔填写信息员申请表,经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并同意。
 第四条 气象信息员的组成:每个乡镇至少聘任 2名气象信息员,可从乡镇干部、气象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选聘产生,也可视情况在社区、企业、学校、水库聘任信息员。每个区域气象站的值守人员原则上应聘为气象信息员。
 第五条 信息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气象部门颁发聘书,并登记在册。
 第六条 信息员的任职条件:
 (一)关心气象工作,热心公益事业;
 (二)长期在责任区工作或居住,熟悉责任区内情况;
 (三)拥有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手机,或拥有中国电信固定电话;
 (四)身体健康并有适当交通工具,能够及时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并对气象灾情展开调查、收集和上报工作;
 (五)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年龄一般在 50岁以下;
 第七条 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应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各乡镇、气象灾害易发区的村委会或社区、企业、学校、水库应及时推荐新的合适人选; 
  第八条 信息员每届聘期为两年,由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对违法乱纪、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第三章 信息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免费获取气象预警信息(免费接收气象预警短信或免费气象声讯电话主呼叫服务);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科普知识的培训,并获取相关培训资料;
 (三)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可获得嘉奖。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义务:
 (一)手机 24小时开机或固定电话保持畅通,若手机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新号码报县(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负责收集传递气象预案信息,及时准备将信息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并将灾情信息上报到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灾情信息应与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四)负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人员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五)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和技术咨询等; (六)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第四章 信息员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信息员培训工作,使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三条 信息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培训以县、市为单位进行,三区可以集中到一起。
 第十五条 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及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知识等。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所管理的信息员手中。
 第十七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设立信息员报灾电话,并安排人员 24小时值守。  第十八条 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板报、电话、敲锣、吹哨、上门或其他因地制宜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 1小时内)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九条 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将灾情信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于 24小时内据实上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级气象 主管机构值班人员收到上报的灾情后应认真进行分类记录,尽快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刻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章 气象信息员的培训、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气象信息员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气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气象信息调查、收集、传输及交通、通信、误工等补助费用每人每月 100- 150元。系乡镇干部和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补助,系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可减半补助。所有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每年各县(市、区)评选县级优秀气象信息员,比例为所在地气象信息员总数的 10%,由所在地气象局评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全市评选市级优秀气象信息员,名额为每县(市、区) 1人,由市气象局评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信息员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所管理的信息员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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