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共青团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和活跃团的基层工作,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决定向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拨付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拨付对象
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的2206个团县(市、区)委(具体分布见附件1)。
二、资金用途
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按照每个县级团委3万元的标准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团委。各省级团委要根据团中央确定的团县(市、区)委范围和资金数量,尽快予以拨付。专项经费中,1万元用于基层团干部培训(含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团干部培训);团报、团刊、团网(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中国共青团杂志、农村青年杂志以及中青网、共青团网等)订阅和运营;农村青年增收致富带头人培训活动;中西部地区星火带头人培训活动(名单见附件2);青年岗位能手活动;青年自组织情况调研、管理;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活动和农村青年转移就业服务等活动费用。2万元用于县级团委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及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经费分两次拨付,12月2日前团中央按每个县级团委1万元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到所在省级团委。第二笔资金为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按每个县级团委2万元金额在履行完相关程序(详见附件3)后拨付。
各省级团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收到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团县(市、区)委,不能滞留、截留资金。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12月20日前向团中央反馈1万元资金的下拨情况。各团县(市、区)委要按要求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金,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工作项目的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团中央将在适当的时候对资金划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11月30日
附件1:团中央资助的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分布一览表
省 份 |
县级团委数量 |
备 注 |
河 北 |
172 |
|
山 西 |
119 |
|
内蒙古 |
101 |
|
吉 林 |
60 |
|
黑龙江 |
128 |
|
安 徽 |
105 |
|
江 西 |
100 |
含共青城 |
河 南 |
159 |
|
湖 北 |
102 |
含神农架林区 |
湖 南 |
122 |
|
广 西 |
109 |
|
海 南 |
20 |
|
重 庆 |
40 |
|
四 川 |
181 |
|
贵 州 |
88 |
含万山和六枝特区 |
云 南 |
129 |
|
西 藏 |
73 |
|
陕 西 |
107 |
|
甘 肃 |
86 |
|
青 海 |
43 |
|
宁 夏 |
21 |
|
新 疆 |
99 |
|
新疆兵团 |
42 |
|
合 计 |
2206 |
1.本表中的西部地区,是指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个省。东部地区中的河北、海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中部地区政策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比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
2.本表中各地县级团委数量来源于民政部发布的行政区划数(2007年12月31日),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含直辖市所辖局级区、副省级地市所辖副局级区)。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有关数据,是根据14个师的团员数量、活动范围、工作影响等实际情况,按平均每个师资助3个团场确定的。
附件2:
中西部地区星火带头人培训项目名单
(中西部地区共290个县级团委)
一、项目重点县级团委(30个)
山西省五寨县,吉林省安图县,黑龙江省杜尔伯特县、龙江县,安徽省舒城县,江西省武宁县,河南省沁阳市、社旗县,河北省定兴县、沧县,湖北省孝昌县,湖南省湘潭县、衡南县,广西自治区恭城县、鹿寨县,四川省夹江县,重庆市丰都县,贵州省黔西县、丹寨县,云南省马龙县,西藏自治区乃东县,陕西省洛川县、白河县,甘肃省高台县、陇西县,宁夏自治区泾源县,内蒙古突泉县、阿荣旗,青海省乐都县,新疆自治区奇台县。
二、其他县级团委(260个)
1.山西省(14个):太谷县、长子县、尖草坪区、寿阳县、小店区、榆次区、洪洞县、曲沃县、应县、阳高县、左云县、侯马市、闻喜县、宁武县;
2.吉林省(13个):敦化市、延吉市、榆树市、农安县、双阳区、德惠市、辉南县、磐石市、梨树县、桦甸市、蛟河市、抚松县、通榆县;
3.黑龙江省(16个):双城市、呼兰区、北林区、宝清县、泰来县、甘南县、密山市、肇源县、逊克县、铁锋区、昂昂溪区、延寿县、望奎县、海林市、铁力市、克山县;
4.安徽省(14个):迎江区、芜湖县、大通区、长丰县、南陵县、怀远县、广德县、休宁县、石台县、怀宁县、含山县、太和县、萧县、砀山县;
5.江西省(11个):南康市、南昌县、上粟县、遂川县、弋阳县、峡江县、瑞金县、于都县、万年县、永修县、都昌县;
6.河南省(21个):修武县、镇平县、西华县、内乡县、中牟县、舞钢市、平桥区、源汇区、淅川县、淇滨区、滑县、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长葛市、栾川县、唐河县、卧龙区、罗山县、浉河区;
7.河北省(13个):青县、新乐市、怀来县、承德县、栾城县、鸡泽县、乐亭县、平泉县、献县、香河县、易县、枣强县、孟村县;
8.湖北省(13个):洪湖市、应城市、宜城市、夷陵区、京山县、仙桃市、大冶市、公安县、襄阳区、曾都区、英山县、大悟县、秭归县;
9.湖南省(12个):宁乡县、祁东县、涟源市、绥宁县、浏阳市、沅陵县、汉寿县、永胜县、茶陵县、蓝山县、永定区、衡山县;
10.广西自治区(15个):宾阳县、横县、玉州区、钦南区、宁明县、宜州市、合浦县、桂平市、乐业县、都安县、田东县、博白县、蒙山县、忻城县、柳江县;
11.重庆市(15个):合川区、北碚区、大足县、武隆县、万州区、渝北区、铜梁县、荣昌县、云阳县、黔江区、江津区、长寿区、酉阳县、城口区、巫溪县;
12.四川省(16个):金堂县、北川县、石棉县、汶川县、乐至县、营山县、雁江区、德昌县、井研县、宁南县、中江县、绵竹市、彭山县、嘉陵区、巴州区、峨边县;
13.贵州省(13个):遵义县、汇川区、红花岗区、新浦新区、修文县、乌当区、仁怀市、清镇市、赤水市、印江县、贞丰县、镇宁县、麻江县;
14.云南省(14个):建水县、宾川县、通海县、会泽县、石林县、晋宁县、巍山县、鲁甸县、丘北县、勐海县、澜沧县、云县、兰坪县、罗平县;
15.西藏自治区(11个):波密县、那曲县、白朗县、贡嘎县、扎囊县、定日县、谢通门县、芒康县、堆龙德庆县、曲水县、洛扎县;
16.陕西省(9个):凤翔县、靖边县、西乡县、富平县、户县、勉县、紫阳县、岐山县、宁陕县;
17.甘肃省(8个):合作市、敦煌市、临泽县、安定区、永靖县、秦安县、西峰区、漳县;
18.宁夏自治区(5个):盐池县、红寺堡区、灵武市、中卫市城区、隆德县;
19.内蒙古自治区(8个):达拉特旗、五原县、扎鲁特旗、开鲁县、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新巴尔虎左旗;
20.青海省(9个):贵德县、湟源县、循化县、互助县、化隆县、平安县、民和县、大通县、祁连县;
21.新疆自治区(含兵团)(10个):福海县、莎车县、伊宁市、吉木萨尔县、尉犁县、裕民县、玛纳斯县、新疆建设兵团农5师89团、农6师芳草湖农场、农2师21团。
附件3: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资金拨付办法
根据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决议,基金会向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的县级团委资助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有关资金拨付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中西部20个省(区、市)的1972个县(市、区)团委,参照中部地区政策待遇的河北省172个县(市、区)团委和海南省20个县(市、区)团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个师175个团场中的42个团场团组织,共计2206个县级团委。(名单见附件3.1)。
二、资助额度
每个县级团委2万元,共计4412万元。
三、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支持县级团委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四、资金拨付程序
该专项资金的下拨程序严格遵循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须经过县级团委申请、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评审以及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县级团委三方签订资助协议等程序。具体程序为:
1.县级团委提出申请
各受资助县级团委需向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申请表》(见附件3.2);
(2)县级团委作为丙方签署的《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资助协议》(见附件3.3)。
2.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汇总评审
(1)各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对县级团委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进行审核甄别,条件包括:拟利用资助资金开展的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符合本文规定的资金用途,项目可行性强,经费预算符合客观实际;资助协议的签署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县级团委,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作为乙方参与签署资助协议,并与其申请表和本省(区、市)县级团委申请资助汇总情况说明(见附件3.4)一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报至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基金会终审签约
基金会对各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提交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资助申请,基金会作为甲方参与签署资助协议。
4.资金逐级下拨
(1)基金会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将资金分别拨付至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指定银行账户;
(2)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受资助的县级团委指定银行账户。
五、资金使用监管
1.县级团委对所接收资助资金的使用,由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负责指导、监管和评估;
2.各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省受资助县级团委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汇总后报至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联 系 人:瞿 晖
联系电话:010—85212733
传 真:010—85212082
邮 箱: cfyee@gqt.org.cn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
邮 编:100051
附件3.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资助对象名单(同附件1)
附件3.2: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申请表
县级团委全称:(盖章)
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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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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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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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情况 |
序号 |
项目介绍(有关详情可另附页说明) |
经费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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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或省级团委)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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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有关资助资金拨付和使用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条 资助背景
1.甲方是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宗旨为:通过资金扶持、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
2.乙方在本资助过程中负责接收和向丙方拨付甲方的资助资金,并受甲方委托对丙方使用资助资金情况进行指导、监管和评估。
3.丙方接受甲方的资助,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
第二条 资助方式
甲方将贰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拨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资金后,将贰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收益一次性全部拨付至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贰万元人民币存入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甲方同意拨付给丙方的贰万元及其产生的收益全部为资助资金的组成部分,由丙方按照协议约定支配使用,在本协议终止前不得要求丙方归还资助资金的任何部分。
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或丙方提出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4.甲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决定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如丙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丙方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的30日内退还全部贰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
5. 甲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此次公益资助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拨付的资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贰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存入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乙方无权获得甲方对丙方的资助资金及其所产生收益的任何部分。
3.乙方有权随时向丙方查询甲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
4.乙方在收到甲方对丙方使用资助资金情况的查询要求,或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收回对丙方的资助资金时,应给以甲方积极配合。
5.乙方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对丙方使用资助资金情况的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管理甲方的资助资金,保证资助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2.丙方对甲方的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范围:
(1)在本地区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活动。
(2)在本地区开展其他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3.丙方在收到甲方或乙方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的查询要求时,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支出明细和财务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资助资金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开具合法收款凭证。
5.丙方有义务对甲方及其原始基金发起人的资助行为进行宣传,并在使用甲方资助资金的过程中,说明资金来源于甲方的资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丙方对受助资金的使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收到甲方终止协议和收回资助资金通知后的30日内,退还全部贰万元资助资金及其产生的全部收益。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3.4: 县级团委申请资助汇总情况说明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经审查,我省(区、市)共个县级团委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基金申请条件,共申请资助经费万元。
省级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或省级团委)全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