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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关于对造成外国人违法责任者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 1998-06-0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境传[1998]185号

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你处“关于对造成外国人违法责任者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公明发(1998)68号)收悉。经商部法制司,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4条的规定,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责任者,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对拒不承担的,公安机关应按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2 、 49条的规定,对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责任者,如处以罚款,按造成违法外国人总数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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