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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08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策发〔2009〕115号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请求对〈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作出解释的请示》(闽森防指〔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是指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管理单位。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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