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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巢政办〔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巢湖市中心支行、巢湖银监分局制定的《巢湖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商标无形资产,更好地服务企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所有的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作为质押物的商标必须是借款人自有的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应当一并作为质押物质押,其他类别商标是否质押由双方协商决定。
  出质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或存在民事、行政及其他纠纷的,不得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五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除按常规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借款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质押商标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征询)相关资料。
  第六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出具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资质证明,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七条 贷款人根据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执行并可依照规定浮动,原则上以短期贷款为主。
  第八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信贷双方共同协商评估认定的价值或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贷款人应在出质人办妥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在贷款人承诺的期限内发放贷款。未办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出质人处分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取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当关注出质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贷款期间,若贷款人认为质押的商标权价值已不足以抵偿债权的,可要求重新评估,其质押商标权价值确实不足的,可要求出质人增加担保,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该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提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退交借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六条 主债权消灭、债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质权人应同时将该质押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出质人。
  第十七条 对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和经安徽省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巢湖市知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商标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出质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在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出质商标权所有人及其出质商标权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巢湖监管分局及巢湖市银行业协会(或所有成员单位)通报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巢湖市知名商标认定情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市中心支行将在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中定期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贷款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意见未尽事项,依照《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徽省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巢湖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巢湖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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