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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3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9]20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50号)、《江苏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51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精神,全面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我市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2009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享受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并根据房源、住房困难情况轮候。

  (三)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平方米月补贴额调整为12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调整为10元。按规定计算所得租赁补贴额低于每月200元的,按200元发放。

  (四)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如果放弃选择实物配租而选择租赁补贴,对其发放的租赁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

  (五)集中配建的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二、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2009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

  为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在本市的新就业人员进行配租,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统一租住管理、统一社会治安管理。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用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的方式,所需资金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新就业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

  (一)2009年全面启动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到2010年全面完成。

  (二)将市本级重点危旧房地块改造列入市重点工程。一是对重点危旧房地块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项税费予以优惠;二是对地块拆迁完成后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对开发企业参与危旧房地块拆迁改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规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重点危旧房地块由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

  五、本意见未提及的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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