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9〕27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非省统调公用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7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375元。
二、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价不作调整。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525元执行。
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507元调整到0.442元。
四、以上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请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务必按时执行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表
单位: 元/千瓦时
投产时间 上网电价
1999年底以前
0.5555
2000年及以后
0.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