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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内江市安岳县卫生局安卫药(1994)55号函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4 生效日期: 1994-06-1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药政发(94)第24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省安岳县卫生局“关于四川省内江市安岳县个体工商户贺荣光经营中药材应不应该办《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有关意见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和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一切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规范在法律规定之内,否则,按非法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二、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的问题按卫生部卫药发(1992)第39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药品管理法》解释权的问题,按卫生部卫药发(91)第45号文件执行。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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