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92号)文件精神,解决高校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驻石各高校大学生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公平原则,将我市辖区内各类高校在校大学生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坚持待遇水平与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同等的原则,保障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医疗需求;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市区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参保范围和目标任务
自2009年11月13日起,石家庄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正式纳入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到2009年12月31日,各高校所有在册大学生全部参保,做到“应保尽保”。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执行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的标准。即: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一、二级残疾人、父母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全额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另外,每人每年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国家、部委属高校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由中央、省财政负责安排;市属高校由中央、省、市财政负责安排。
四、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意外伤害统筹、急诊抢救费用报销、特殊病种费用报销、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和普通慢性病费用报销7个层次的医疗保障。在7类医疗保障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2.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8.5万元,合计11万元。参保大学生可在我市任何一家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住院费报销待遇,报销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
高校医务所(室)可作为大学生门诊统筹医保定点,大学生可在高校医务所(室)享受门诊费用报销待遇。门诊统筹设立年累计200元的起付段,200元及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自付段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大学生在定点门诊就医时,自付段内的由大学生个人支付,其余部分由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记账。
我市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计提,其中25元作为门诊资金,由市医保中心拨付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10元用于门诊统筹调剂金,由医保中心根据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包干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剂。
五、工作部署
为使大学生参保工作顺利进行,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要自行抓好各自大学生参保各个环节的组织落实工作。大学生参保所需的各种费用由各高校组织收缴。参保业务由各高校专门机构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各高校的参保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摸底统计(2009年11月13日-20日)。11月13日市政府召开驻石高校大学生暨中小学生医保工作会议。14日-20日,各高校要进一步动员,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使医保政策人人皆知,以提高学生的参保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对大学生进行身份认定、摸底统计,并将摸底结果报石家庄市医保中心。
第二阶段:软、硬件准备(2009年11月16日-20日)。以高校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领取《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拷贝《大学生参保录入程序》。期间,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程序的操作培训。
第三阶段:组织参保(2009年11月23日-12月31日)。因参保时间紧、大学生人数多、个人信息录入量大,各高校要积极筹划、周密组织,安排专门人员从事参保和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及时将数据信息报送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经确认参保后缴纳工本费,领取医保卡、病历本和医保手册。
完成以上工作的次日,各高校可就近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手续,距离商业银行较远的及市区外高校,商业银行可提供上门服务。此阶段,市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分别到各高校督导参保工作。
全市中小学及国办幼儿园在校学生参保事宜,由隶属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要做到“应保尽保”,年底参保率确保达到10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