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1996]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自1996年10月1日起,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以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具体处罚规定无效;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以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凡未写明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序数的,必须进行修订,并予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为此,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抓紧时间组织清理,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996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上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