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郴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城”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收入征管范围
(一)北湖区:本行政区域,不含郴州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
(二)苏仙区:本行政区域,不含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辖区范围。
(三)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辖区范围(含托管的苏仙区白露塘镇行政区域)。
(四)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划分
财政收入除按财政体制属中央和省级的收入外,其余各项收入按属地原则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区级和园区,下同)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其他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教育费附加收入(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所得税、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2.区固定收入
烟叶税、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外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3.市与区共享收入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和车船税等,市与区按68:32比例分享。
4.其他收入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依法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由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征收,缴入市财政。其中,北湖区、苏仙区区属企业改制处置原企业划拨土地所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入,全额返还区级财政。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净收入,全额返还园区财政,此政策一定5年。其他土地出让净收入,市与区按7:3比例分享。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对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和湘南国际物流园上缴市财政的土地出让净收入,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比例一年一定。
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外依法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均为区级财政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区财政。
(二)收入基数的核定
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以2008年为基期年,财政收入基数按经核实的2008年完成数进行测算。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固定补助到区财政;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其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上解市财政。
(三)定额补助与上解
继续保留原体制内中央、省确定的结算项目和部分市结算项目。原市本级与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地方固定收入超基数分成及其他相对固定的补助、上解项目并入新体制。考虑苏仙区体制调整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对苏仙区适当安排专项财力补助。
(四)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分配办法
教育费附加的分配使用,市和区各50%。各区的具体分配比例,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另行确定。
(五)支出的划分
原体制确定的市、区财政支出划分范围不变。如遇行政职能上收或下划调整,则相应调整财政支出基数。
(六)其他事项
1.苏仙区在白露塘镇行政区域的财政利益分配问题。按照“维护苏仙区既得利益不少,逐年在增量中按一定比例分成”和“保障白露塘镇支付基数不少,逐年有所增加”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与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苏仙区商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2.新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间,如中央、省对我市财政管理及其他体制进行调整,则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也作相应调整。新开征税种、恢复征收税种和调整有关政策的收入级次确定,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收入增长激励机制。为鼓励区级和园区经济加快发展,对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当年共享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的,按超过部分市分享额的20%给予奖励,按10%提高其收入基数。共享收入增长目标一定3年。当年共享收入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导致市级财力减少的,按当年完成数与上年完成数的差额相应扣减区财力,并扣减补助基数。
(二)鼓励新办企业。对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以区级和园区为主招商引进的新上工业企业和旅游业(原矿采选和在原企业基础上改制重组的企业以及对原有企业变更注册登记的企业除外),投产后年纳税额(我市实际分享所得部分)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市级分享收入连续返还3年,其中第一年返还6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40%。
(三)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对上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我市实际分享所得部分)的企业,在本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区域内整体搬迁、影响迁出区税收收益的,按迁入区所实现的税收区级和园区留成部分分3年进行过渡调整。税收收入由迁入区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年终由市财政统一结算,具体调整比例为:第一年迁出区占70%、迁入区占30%,第二年迁出区占50%、迁入区占50%,第三年迁出区占30%、迁入区占70%。同时,对市级分享部分按以上同比例调整后进行考核。由市政府主导的重大企业搬迁,三年过渡期后的利益调整实行“一事一议”。
(四)理顺企业税收属地征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工商核准登记地、企业纳税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征管”原则,流转税按企业生产经营地缴纳,所得税按核算地缴纳。
(五)完善收入征缴办法。市级固定收入、区固定收入分别就地缴入市级、区级(园区)金库,市与区共享收入按规定比例就地分别缴入市级、区级(园区)金库。税务部门要按新财政体制相应建立税收征管机制。人民银行郴州中心支行要按新体制及时调整财政收入缴库办法,保证财政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各级金库,并按时上划结算资金。
(六)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严禁出台税收减免或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扣减其财力,相关企业税收上收到市本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纪律责任。对中央和省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市与区按财政收入分享比例分担。
(七)统一税务征管经费管理。税务征管经费实行统一办法、统一标准、分级拨付。根据市里统一的税收征管经费安排办法,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季度考核预拨,年终结算。
四、实施时间
2009年市与区财政结算按本通知确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2009年度暂不调整税收入库级次,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进行财力划转。从2010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全面执行。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