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价字[2002]373号
锡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锡林电网电价拟做调整的请示》(锡价工字[2002]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及[1999]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结合疏导锡林网新上网机组电价矛盾,经研究,对锡林网统一销售电价批复如下:
一、锡林网统一销售电价如附表一。锡林浩特市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二、锡林网县级趸售电价如附表二。
三、东乌旗、西乌旗、阿巴嘎旗电价维持现状。上述旗县应尽快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并上报审批。
四、此次批复的销售电价为到户电价,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名义的其它费用。
五、一期农网改造后新形成资产所提折旧的90%用于还贷。折旧还贷资金连同附表所列还贷基金应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六、你局在电价出台时,应加大宣传解释、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如遇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七、本批复从2002年3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此复
表一:锡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KV 1- 35- 110KV及 其中:农网 最大 容量
10KV 110KV 以上 还贷基金 需量 电价
表二:锡林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1-10KV 35KV及以上
注:1、以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钱。
2、表一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