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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锡林网统一销售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价字[2002]373号

锡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锡林电网电价拟做调整的请示》(锡价工字[2002]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及[1999]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结合疏导锡林网新上网机组电价矛盾,经研究,对锡林网统一销售电价批复如下:
  一、锡林网统一销售电价如附表一。锡林浩特市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二、锡林网县级趸售电价如附表二。

  三、东乌旗、西乌旗、阿巴嘎旗电价维持现状。上述旗县应尽快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并上报审批。

  四、此次批复的销售电价为到户电价,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名义的其它费用。

  五、一期农网改造后新形成资产所提折旧的90%用于还贷。折旧还贷资金连同附表所列还贷基金应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六、你局在电价出台时,应加大宣传解释、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如遇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七、本批复从2002年3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此复

表一:锡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KV  1-  35-  110KV及  其中:农网  最大  容量
  10KV  110KV  以上  还贷基金  需量  电价
  表二:锡林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1-10KV  35KV及以上
  注:1、以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钱。
  2、表一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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