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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儋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儋民医办[2009]3号
各镇、各有关单位,农垦总局驻儋州办事处、各国营农场:
  9月22日,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儋民医办[2009]2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上级部门的最新指示精神,将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问题
  区域统筹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1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48元,市县财政12元,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从14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48元,市县财政12元,个人缴费从20元调整为30元。
  二、关于财政补助问题
  对城镇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指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2级伤残的)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中央财政对学生和儿童按5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年人按30元/人给予补助;余下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对城镇优抚对象、一般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助,按正常人进行缴费。
  三、关于参保范围和待遇等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待遇等其它政策仍按儋民医办[2009]2号文件执行。
儋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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