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煤安监调查〔2009〕20号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福煤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精神,促进我省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健康,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09)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目的
督促检查各地深入开展以粉尘治理为主的煤矿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一步规范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二、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情况;
2.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采购、验收、配备、使用及检验检测、保管、更换、报废、台帐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以粉尘为主的职业危害因素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工作落实情况;
4.煤矿企业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保管、发放和使用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类型与作业工种相符合情况等;
5.煤矿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及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6.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专项监察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采取由煤矿企业自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检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项监察的方式。
四、检查、监察时间和范围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1月5日,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检查:2009年11月5日至11月10日,由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福煤集团组织对辖区或下属煤矿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检查企业数量由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煤集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产煤设区市和福煤集团检查的煤矿企业不得少于辖区或下属煤矿企业总数的10%。
(三)福建煤监局专项监察:2009年11月16日至25日,福建煤监局将组织监察人员对各重点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煤矿企业、福煤集团下属煤矿企业进行专项监察。具体监察对象由各监察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监察人员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⒈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福煤集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精神,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好检查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强化相关工作机制,加大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推进力度。
⒉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煤集团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2008)的要求,掌握要点,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3.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福煤集团在检查过程中,要根据检查情况逐矿认真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情况表》和《煤矿企业安全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情况表》(表格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的附件2、附件3),并于11月20日前报福建煤监局事故调查处。
4.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实际,对本地区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摸底情况填写《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查表》(表格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的附件4),于11月20日前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
5.各监察组在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对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材料,连同所监察矿井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情况表》和《煤矿企业安全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情况表》,于11月25日前统一汇总到事故调查处,由事故调查处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0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