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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
  为规范畜禽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为使该办法顺利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行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制度
  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和出厂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均须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组织制作的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牛、羊、鸡等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的使用日期、使用方法和样式,另行规定。
  二、认真做好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的申报工作
  各设区市商务局要按照《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组织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的制作申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务于11月30日前,向省屠管办申报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的印制数量。同时,指导屠宰企业与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的制作单位签订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制作合同,并上报省商务厅(1份)。
  三、分别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申报规定申报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自2010年1月起,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申报下一个季度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的制作数量。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申报数量按50的倍数进行申报。
  2008年11月7日后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已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资格的,分别按厂或点的申报规定申报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数量;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资格的,按生猪定点屠宰点的申报规定申报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数量。
  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后的5日内,申报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数量。
  歇业、停业整顿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重新生产之日起申报生猪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数量。
  四、认真如实填写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制作申报表
  《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印章制作申报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合格标签制作申报表》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上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后,填写《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印章申报情况汇总表》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签)申报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屠管办。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签)领取(发放)情况登记台帐》由生猪屠宰企业派专人保管登记,如实填写生猪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的领取和使用情况。
  联系人:周中晓、董朝卿
  联系电话:0311-87909583
  传真电话:0311-87909750
河北省商务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2.《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印章制作申报表》
  3.《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合格证、合格标签制作申报表》
  4.《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印章制作申报情况汇总表》
  5.《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合格证(标签)申报情况汇总表》
  6.《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签)领取情况登记台帐》
  7.《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签)发放情况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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