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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2 生效日期: 1998-04-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教成[1998]155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蓬勃发展,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加强对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使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走向有序、规范的轨道,提高自学考试的质量,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8号)、《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司[199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在我省境内以各种形式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机构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

  二、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须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未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和公民个人,不得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三、社会助学机构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坚持“教考分离”原则。

  四、社会助学机构应把培养和提高考生自学能力、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作为助学辅导的根本目的,防止和杜绝出现猜题、押题、“助考”不助学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设置标准

  五、申请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确的助学宗旨和指导思想;
  2.有合理、完整的教学计划及比较完善的教学、行政和财务制度;
  3.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比较稳定的、能胜任教学的、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
  5.有相对固定并符合教学要求的办学场所、教学场地和设备。
  《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六、具备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的教育机构和公民个人,可申请《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七、申请《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和公民个人,应向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申请表》(略);
  3.申请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4.社会助学机构行政负责人以及专兼职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5.社会助学机构的资产(包括租用教室)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社会助学机构的章程和工作计划。

  八、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1.申请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和公民个人,一律由省教委和省考委审批,具体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实施。省级教育机构、省属高校、驻杭中央部属院校和委托开考部门直接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申报。
  其他教育机构和公民个人先由当地教委、考委审核,具体由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然后逐级报省教委、省考委审批。
  2.申请举办中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和公民个人,由市(地)教委、考委审批,具体由市(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实施,并报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

  九、经审核批准后,由省教委、省考委发给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十、目前已在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重新报批。申报时间截止1998年9月底。
  考评与年审

  十一、省教委、省考委对社会助学机构实行考评,考评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工作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十二、考评内容:
  1.校名、校址是否与登记情况相符;
  2.执行开考专业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的情况;
  3.教学、辅导计划是否符合要求及执行情况;
  4.'教考分离”原则贯彻执行情况;
  5.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6.助学规模、学籍管理及教学质量情况;
  7.教师来源、师资情况;
  8.遵守自学考试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9.收费标准是否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

  十三、考评结果作为年审主要依据。

  十四、年审合格,由省教委、省考委发给下一年度的《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年审不合格,注销其《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年审结束后,由省教委、省考委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十五、年审时间定在每年十二月。社会助学机构须在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携带《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和年度工作总结,按批准权限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年审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年审不合格。

  十六、年审不合格的社会助学机构,两年内不得以同一名称重新申请《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停办后的善后事宜由原主办者负责处理。
  奖励与惩罚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助学机构给予表扬、奖励:
  1.学员考风考纪良好;
  2.助学思想端正,学员实考率、合格率较高;
  3.社会助学工作取得良好信誉。

  十八、社会助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收缴《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1.招生广告未经批准而刊登、张贴、发放或虽经批准但又擅自改动内容;
  2.学员考风考纪很差,违规舞弊率高于本地平均数;
  3.学员考试实考率、合格率很低;
  4.未征得主考学校成教部门同意而聘请主考学校教师;
  5.内部管理混乱;
  6.有其他违规行为。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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