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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建[200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更好地发挥扩大内需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是落实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预算资金;
  二是地方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
  三是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是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的资金;
  五是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
  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
  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具体安排使用请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财建(2009)121号)执行。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四、抓紧开展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需求情况、配套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按附表(详见附件)所列自查内容据实汇总填列。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一是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有缺口的;
  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未主要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且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有缺口的;
  三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或禁止安排领域的;
  四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实际到位率偏低的。
  请于2009年1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表格)、说明以及整改处理意见等材料报我部。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表一:
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表
制表单位: 省(区、市)财政厅(局) 单位:万元
项目 合计 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1000亿元中央建设投资(第一批) 2009年中央建设投资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中央建设投资
地方配套资金需求
其中: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需求
社会配套资金需求
已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其中: 已筹集地方政府配套资金(A)
已筹集社会配套资金
实际到位地方配套资金
其中: 实际到位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实际到位社会配套资金
已筹集地方政府配套资金(A)构成: 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
市、县等财政预算内资金
土地出让金
政府性基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其他资金
注:数据截至10月底,并将电子版同时上报。
附表二:
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自查表
制表单位: 省(区、市)财政厅(局)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
已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已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
一、用于中央扩大内需建设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准经营性建设项目(如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
(三)经营性项目(如产业化项目等)
二、用于其他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准经营性建设项目
(三)经营性建设项目
(四)经常性支出或非建设性支出
三、用于地方自行安排项目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准经营性建设项目
(三)经营性建设项目
(四)经常性支出或非建设性支出
注:数据截至10月底,并将电子版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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