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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两管三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扬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来水、管道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以下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性行业涉房工程价格行为,维护合法、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价服[2008]4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从事“两管三线” 材料经营、工程建设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两管三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 “两管三线”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供电涉房工程建设收费由省制定管理办法,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自来水、管道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涉房工程建设收费,市区建成区以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以外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两管三线”价格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遵守保本微利、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对于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鼓励通过市场竞争降低费用。
  第五条 “两管三线”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新建住宅小区内自来水、管道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涉房工程建设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量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
  自来水、管道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含投资入股的非所属企业,下同)供应的材料实行差率管理。
  “两管三线”的材料供应、施工的单位与“两管三线”主营单位无利益关系的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的,其材料、建设费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六条 制定“两管三线”价格应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两管三线”建设费用包括施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
  “两管三线”建设费用的核算,以住宅商品房配置“两管三线”的规范标准为依据,合理分摊,公平负担。
  第七条 “两管三线”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经营的材料采用综合差率控制。其作价公式为:供应价=实际进价×(1+综合差率)+实际运杂费+应纳税金。综合差率包括采购保管费、财务费用、保险费、损耗、管理费及利润。其综合差率根据不同材料分别确定:电力主变、主机最高不超过1.7%;电站辅机最高  不超过3.5%;电线、电缆类、水泥、铁、钢管类最高不超过4.5%;电杆(含铁塔)最高不超过5.5%;其它各类材料最高不超过4%。税金按政策规定另收。
  受用户委托从外地组织采购的“两管三线”材料(商品),代理方可按代购代销处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按不超过上述综合差率的30%收取。
  第八条 自来水、管道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费用,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前,应向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申请成本审核(实施招投标中标金额未变更的除外)。
  第九条 “两管三线”投入使用前的验收所需收取费用,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验收单位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条 “两管三线”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进货和施工费用依据,不得虚报和瞒报成本。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当保存原始成本以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料,以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两管三线”经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按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费用标准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违反涉房“两管三线”价格政策的行为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并拒绝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两管三线”销售材料和施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在合同中注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
  第十四条 “两管三线”材料价格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两管三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之前有关“两管三线”建设费用、材料价格规定一律废止。试行期间,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扬州市物价局
2009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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