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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5 生效日期: 1996-05-05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稽(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总行批准的《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发送各分行。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大稽核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稽核工作在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总行决定在系统内设置特派稽核专员。 
 
  第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人事部会同总稽核室协商后提名,报经党组决定,由总行聘任及解聘。 
 
  第三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任范围 
 
  返聘已离退休的省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总稽核,总行业务部门正、副总经理,海外分行正、副总经理任职。以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也将在现职人员中聘任(兼任)。 
 
  第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任条件 
 
  (一)从事银行业务工作连续10年以上,熟悉中国银行业务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条例,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和领导经验,能严格执行中央及总行的有关规定。精通一项或几项中国银行主要业务,如会计、信贷、国际结算和资金业务等。 
 
  (二)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敢于同不良倾向和现象作斗争。 
 
  (三)离退休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 
 
  第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总行稽核工作计划,受总行委派带领稽核工作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稽核。 
 
  (二)完成总行领导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和调查研究事项。 
 
  第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工作权限 
 
  (一)稽核中有权查阅被稽核行党组会议和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记录及与稽核项目有关的各种凭证、帐簿和报表等有关的文件资料。被稽核行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二)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提出纠正违反财经法规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建议。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工作中严重失职行为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问题,直接向总行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特派稽核专员完成稽核任务中所需工作人员由总行总稽核室派出或由总行抽调。每项稽核任务结束后,上述人员返回原单位。总行也可委托兼职特派稽核专员抽调指定分行的稽核人员组成工作组。 
 
  第八条 特派稽核专员每半年向总行提交一份书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如下: 
 
  (一)完成总行交办稽核任务的情况。 
 
  (二)反映总行和有关分行制定的业务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本身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三)履行特派稽核专员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特殊情况要随时向总行专题报告。 
 
  第九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期及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任特派稽核专员实行一年一聘办法,个别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均好的可聘任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工作业绩和身体状况,决定续聘或停聘。 
 
  (二)特派稽核专员聘金按月由分行支付,上划总行负担。日后在现职人员中聘任(兼职)的特派稽核专员,不享受按月领取聘金。如执行总行交办的任务,由总行视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 
 
  (三)特派稽核员的组织、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原退(离)休待遇及福利不变。 
 
  (四)特派稽核员所在行应为其配备专门办公室,安排服务工作人员,满足工作所需用车。总行和所在分行应提供其阅读有关方针政策及银行内部业务文件的条件。 
 
  (五)特派稽核专员差旅费由总行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总行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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