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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1 生效日期: 1998-07-1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公用车辆的管理,制止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办婚事、钓鱼活动。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的罚款;经单位领导批准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罚款由领导承担,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动用公车钓鱼的单位领导和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的制度,并将单位主管领导名单和车牌号码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领导、驾驶人员和车辆等情况定期通报。 
  第八条 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银川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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