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恢复牲畜二维码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1 生效日期: 2011-07-1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8号)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为保持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的连续性和相关工作的衔接,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恢复牲畜二维码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牲畜耳标专人、专库、专账、专责等管理制度,强化耳标申购、签收、保管、发放、佩戴的全程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我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各省牲畜二维码耳标号审批、发放等工作,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