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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1 生效日期: 2009-09-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发布文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督查工作制度》,已经2009年8月31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督查的具体承办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和本局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其主要内容是:
  (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督查事项办理情况;
  (五)局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局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七)局发布的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九)局职责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第四条 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办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二)有令必行的原则。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认真办理、限时办结、按时反馈督查事项,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三)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督查职责,做到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抓落实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着眼于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督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立项分解:
  1、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局办公室按照收文程序签收,根据上级机关的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批示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督查事项通知单下达局机关有关处室承办,并明确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需局属基层单位参加办理的,由局机关有关处室交局属基层单位承办,并明确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
  2、本局提出的督查事项: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局领导要求,提出督查事项,报经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审定后,按照职责分工,通过督查事项通知单、电话及其他形式,通知局机关有关处室承办,并明确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同时做好立项登记。立项登记内容应当包括领导批示、承办单位、督办内容、办理要求、办复时限等。需局属基层单位参加办理的,由局机关有关处室交局属基层单位承办,并明确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
  (二)落实承办:
  承办督查事项的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基层单位在接到督查任务后,应当对承办的督查事项,明确分管领导、经办部门和人员,认真办理,限时办结,按时答复,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领导应当亲自负责办理。
  (三)督促催办:
  督查事项下达后,局办公室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采取督办通知书、督查通报、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催办等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对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及时督办,采取快报、简报、通报等方式通报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以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对督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局领导。必要时由局领导组织专项督查。
  (四)反馈审查:
  1、承办督查事项的局机关各处室须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督查事项,并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需局属基层单位参加办理的,由局属基层单位先按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办结督查事项,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向局机关有关处室报告督查事项办理情况。
  2、局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认真审查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符合办理要求的,进入办结程序。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办结:
  1、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交办的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上级机关的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按照发文程序草拟办理情况的报告,由承办督查事项的局机关处室会签,报经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发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同时根据上级机关的办理要求,通过电子公务平台上报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
  2、本局提出的督查事项: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审查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草拟督查事项办结报告,报经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定后办结。办结报告应当包括领导批示、办理要求、办复时限、承办单位办理报告、局办公室督办与审查情况等。
  (六)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局办公室机要室根据文书管理规范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分类汇总,立卷归档,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基层单位应当加强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督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承办工作机构与人员,安排督查承办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相关政务活动,加强督查承办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基层单位应当加强督查工作的保密管理和教育,强化督查承办人员的保密意识,规范领导批示等涉密文件的传递渠道,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不得将领导批示等涉密文件泄漏给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和与督查工作无关的单位与个人。
  第八条 局机关和局属基层单位应当将督查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落实过错问责制度。督查承办部门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违纪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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