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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2-09 生效日期: 1995-12-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应一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应并入各行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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