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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城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字〔2009〕86号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完成全市“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及《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宜府发(2009)8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城镇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学生(包括儿童,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省“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根据赣府厅发(2007)31号和宜府发(2009)8号文件要求,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学校学生都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中小学校学生是城镇居民重要组成部分,将其全部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关系到全市几十万中小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切身利益,关系到构建和谐宜春。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就是让广大中小学校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积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筹资标准和医疗待遇
  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筹集资金,其中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不低于30元。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宜府发(2009)8号文件规定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标准实施待遇补偿。
  三、参保时间和工作要求
  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以学校为整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学校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在校学生名单(包括电子文档),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输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各级政府要将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任务分解给教育主管部门,在校学生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作为年底民生工程目标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专人负责,力争全市中小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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