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郴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现将需要继续施行的郴政发(2004)22号等12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如下:
一、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郴政发(2004)22号);
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4)24号);
三、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无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对保护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04)30号);
四、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专项基(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4)37号);
五、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04)45号);
六、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4)58号);
七、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确保医疗急救用血的通知(郴政办函(2004)183号);
八、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郴政通(2004)7号);
九、《郴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郴政办发(2007)5号);
十一、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郴政办发(2006)9号);
十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复核和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郴政办发(2007)33号)。